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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粵“鈴木”商標之爭塵埃落定
發(fā)表時間:2012-09-25 04:11 文章來源:
日前,一度迷霧重重的蘇粵“鈴木”之爭,隨著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一紙判決變得清晰起來,蘇州鈴木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鈴木公司)最終被判可以繼續(xù)將“鈴木”作為其企業(yè)字號使用。鈴木電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鈴木公司)則不再享有“鈴木”注冊商標的相關權益。
據了解,日本SEC電梯株式會社于1999年6月30投資成立了深圳鈴木公司,主要生產經營電梯及相關配件。2000年6月7日、7月7日,SEC電梯株式會社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注冊了兩件“鈴木”文字商標,注冊號分別為第1406730號和第1418053號,被核準使用在第37類和第7類商品上。2004年3月,SEC電梯株式會社撤出了深圳鈴木公司,并于2004年6月通過商標局核準,將上述兩件“鈴木”注冊商標轉讓給了時任深圳鈴木公司總經理酒井建國。酒井建國隨后授權許可深圳鈴木公司擁有上述“鈴木”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2006年2月,SEC電梯株式會社又與蘇州另一電梯公司在江蘇省吳江市共同出資成立了蘇州鈴木公司。就在蘇州鈴木公司成立后不久,深圳鈴木公司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蘇州鈴木公司以“鈴木電梯”作為其企業(yè)名稱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侵犯了深圳鈴木公司的企業(yè)名稱權以及“鈴木”注冊商標專用權。
蘇州鈴木公司則表示,深圳鈴木公司與自己分屬不同的行政區(qū)域,其“鈴木”企業(yè)名稱也是經當地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并未侵犯深圳鈴木公司的企業(yè)名稱權,并且表示自己是是第1406730號和第1418053號“鈴木”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權人,因此并不損害深圳鈴木公司的權益。
2006年7月,就在該案一審時,SEC電梯株式會社通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向商標局提起訴訟,稱商標局在審查酒井建國受讓涉案“鈴木”注冊商標過程中,未盡到應盡審查義務,核準轉讓行為違法,請求法院撤銷該核準轉讓。同時,還提起另一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其與酒井建國間關于兩件“鈴木”商標的轉讓無效。蘇州鈴木公司也據此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中止審理蘇粵“鈴木”案,但被法院拒絕。
隨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SEC電梯株式會社的全部訴訟請求,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作出一審判決,蘇州鈴木公司使用“鈴木”作為企業(yè)字號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和商標侵權,須立即停止使用“鈴木”字號,并賠償深圳鈴木公司10萬元經濟損失。
2006年11月,蘇州鈴木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7年初,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而就在此案二審期間,SEC電梯株式會社就該案所涉“鈴木”注冊商標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權屬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其為“鈴木”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的審理結果對蘇粵“鈴木”案的最終走向有很大影響,遂于2007年11月31日中止了蘇粵“鈴木”案的二審,該案的審理工作也因此被暫時擱淺。
2008年8月25日,蘇粵“鈴木”案出現轉折,當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酒井建國許可深圳鈴木公司使用第1406730號、第1418053號“鈴木”注冊商標的行為無效,上述兩件商標的所有權人為SEC電梯株式會社。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也于2008年12月4日,恢復了蘇粵“鈴木”案的二審審理。鑒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深圳鈴木公司已經無權就涉案“鈴木”注冊商標主張其所謂的商標權益,因此,蘇州鈴木公司使用“鈴木”作為企業(yè)字號的行為既合法也不侵權。
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就蘇粵“鈴木”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了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并表示深圳鈴木公司和蘇州鈴木公司均可繼續(xù)將“鈴木”作為企業(yè)字號使用。